对于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钢铁水泥企业各地也实施了不同程度的差异化电价、水价、税务等政策。
其中河南:《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钢铁、水泥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通知》(豫环文﹝2020﹞80号)规定,经生态环境部门监测评估并公示确认,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对河南昌某不锈钢板有限公司等83家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均不达标的企业,用电加价0.03元/千瓦时(含税,下同)、用水加价0.08元/立方米;对郑州宇翔特种水泥厂等27家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仅一项达标的企业,用电加价0.01元/千瓦时、用水加价0.05元/立方米。用电加价由省电力公司执行,用水加价由相关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监督当地供水企业执行
江苏:根据《省发展动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1135号)规定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送2021年执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钢铁企业和项目清单的函》(苏环便函(2021)150号),现研究决定,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生产用电量(不含钢铁企业所属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价格执行差别化电价(详见附件),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广东:各地要按粤环函〔2019〕1112号和《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要求推进
长流程、短流程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没有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不得定为A级企业。各地应于2021年8月底前将短流程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上报我厅。